(2013)乐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李某甲、宋某某与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宋某某,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355号申请人李某甲,男,1943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宋某某,女,1948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丙,男,1971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3)乐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某乙、李某丙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李某甲、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739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以7390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乐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平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代理审判员 刘利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荣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