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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城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20-12-29

案件名称

张维克与王启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维克;王启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168号原告:张维克。被告:王启源。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16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王启源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启源的鲁BU****号小型客车一辆的查封。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赵立梅人民陪审员  冯 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滕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