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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执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党瑞春申请执行田红卫、徐月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瑞春,田红卫,徐月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218号申请人党瑞春,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尤增贵,男,汉族,系党瑞春丈夫。被执行人田红卫,男,汉族,。被执行人徐月桂,女,汉族,系田红卫之妻,农民本院受理党瑞春申请执行田红卫、徐月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田红卫、徐月桂赔偿党瑞春各项费用共计893313.64元,并承担鉴定费2400元。本院在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田红卫一家均已外出不知去向,家中唯有三间土木结构旧房,且为危房,其它无财产。而申请人党瑞春自2012年遭遇交通事故至今昏迷不醒,诊断为植物人,其家庭为给其治疗花费巨大,现已负债30余万元。考虑到本案特殊性,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决定给予申请人党瑞春司法救助4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汪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