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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长经开民初字第019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贾淑芬与张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淑芬,张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长经开民初字第01929号原告:贾淑芬,女,汉族,1964年7月4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张婉,女,汉族,1987年3月29日生,住长春市经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淑芬诉被告张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且原告拒绝公告送达,应认定为被告身份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淑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5元,返还原告贾淑芬。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乐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