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仪商破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扬州骏洋鞋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扬州骏洋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仪商破字第0001-3号申请人扬州骏洋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2013年12月16日,申请人扬州骏洋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扬州骏洋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变现收入已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更无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分配,请求本院终结扬州骏洋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本案中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更无财产可供分配,现破产管理人提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本院应当作出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扬州骏洋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王玥审 判 员  余雷代理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