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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中法民二终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学文与被上诉人王桂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学文,王桂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中法民二终字第2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文,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庆彬,男,194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张学文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桂荣,女,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学文因与被上诉人王桂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2)濮民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受理后,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学文及其代理人张庆彬与被上诉人王桂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2)濮民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审。审 判 长  孔德军审 判 员  郭 海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晨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