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汤民二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保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保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民二金初字第126号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本禹,理事长。被告王保玉,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保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太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