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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厦海法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林国与被告福州潮安船务有限公司、林述云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福州潮安船务有限公司,林述云

案由

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厦海法商初字第215号原告林国,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委托代理人欧存华,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贺时,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潮安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杨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学平,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加峰,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述云,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北厝镇。委托代理人谢贤云,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亚娟,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与被告福州潮安船务有限公司、林述云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寻求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国负担。审 判 长  汪 钢代理审判员  王端端代理审判员  游蔡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