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铜民初字第2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刘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初字第2083号原告刘某,女,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徐州市铜山区人,无业。被告周某,男,1979年12月16日生,汉族,徐州市铜山区人,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璐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