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民初字第2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刘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初字第2083号原告刘某,女,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徐州市铜山区人,无业。被告周某,男,1979年12月16日生,汉族,徐州市铜山区人,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璐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