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民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章民初字第2041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85年2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蔡淮东,男,生于1961年10月3日,汉族,章丘明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女,生于1988年9月1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李延辉,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诸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为当事人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至第一次开庭庭审调查结束前。本院于2013年9月5日、2013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淮东、被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延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胡某某于2008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感情尚好,自2011年7月起,被告常以加班为由夜不归宿,2012年11月19日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现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被告胡某某返还我彩礼及三金。被告胡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夫妻共同债务。共同财产包括松下冰箱一台、42寸松下彩电一台、LG空调一台、海尔冰箱一台、6座布艺沙发一个、双人木床一个、摩托三轮车一辆、被子褥子各八床、鲁A553**别克凯越轿车一部,原、被告婚后共同翻盖房屋一处,花费2.3万元。共同债务包括借我父亲胡某甲5万元用于购车、借我表弟王某4000元、因翻盖住房由我父亲垫付工钱3000元。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李某某与胡某某于2008年9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感情一般。2012年11月19日,被告胡某某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2013年7月29日,原告李某某诉至本院,主张与被告胡某某的夫妻感情破裂并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购买松下冰箱一台(发票价格3356元)、42寸松下彩电一台(发票价格9052元)、LG空调一台(发票价格5940元)、海尔冰箱一台(发票价格2760元)、6座布艺沙发一个、双人木床一张、摩托三轮车一辆、被子褥子各八床,现均放置于原告李某某家中;双方婚后购置鲁A553**别克凯越轿车一部,现已卖给案外人高XX。诉讼中,胡某某同意离婚,并表示欠其父胡某甲的垫付工钱由自己偿还,不再要求双方共同分担;在本案中不再主张分割翻盖房屋部分的增值款。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李某某提交的结婚证、发票4张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证据已经双方当事人质证,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界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本案原、被告共同生活过程中没有正确处理好夫妻感情,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现原告李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坚持离婚,被告胡某某诉讼中亦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已无和好之可能,本院对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原告李某某主张被告胡某某应返还彩礼及“三金”,该主张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被告婚后购买的家电、家具,双方就其分割未达成一致意见,综合财产价值及依照使用便利的原则,本院认为,松下冰箱一台、LG空调一台、海尔冰箱一台、被子褥子各八床归原告李某某所有,42寸松下电视、6座布艺沙发一个、双人木床一个、摩托三轮车一辆归被告胡某某所有为宜。原告李某某主张双方婚后购买的鲁A553**别克凯越轿车系向案外人高XX借款10万元购买,因无钱还账,该车已转卖给高XX用以顶账8万元,李某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申请高XX出庭作证,被告胡某某对高XX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表示买车时并未向高XX借款,而是向胡某某的父亲借款5万元,鲁A553**别克凯越轿车变卖的价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分割。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胡某某对李某某陈述的10万元债务有异议,因涉及案外人利益,在本案中对该债务不宜合并处理,权利人可另行主张权利;原、被告婚后购买的鲁A553**别克凯越轿车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该车购入时含税价格为9.6万元,李某某自述该车转卖用于顶账8万元,被告胡某某对该价值亦表示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离婚诉讼前将夫妻共有的该车卖给他人,原、被告对车辆卖出价格为8万元均无异议,原告李某某应补偿被告胡某某相应车款4万元。被告胡某某在本案中不再主张分割住房翻盖部分的价值2.3万元,系对其自身权益的处分,本院对此予以准许。被告胡某某主张婚后李某某向胡某某父亲胡某甲借款5万元用于购车,并提交录音资料对自己的主张予以证实,经质证,李某某认可录音内容属实,自己确曾向胡某甲借款大约5万元,但该款已经偿还。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胡某某提交的录音资料中,李某某说“两万块钱利息够了吧?”胡某某说“这两万块钱利息,你自己说,还的时候还多少钱?”李某某说“还七万”,根据该录音资料及李某某陈述,本院对李某某婚后向胡某甲借款5万元予以确认,该款李某某虽表示已经偿还,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李某某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该5万元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应依法分担对胡某甲的5万元债务。原、被告均认可向王某借款400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该债务亦应由原、被告双方依法分担。被告胡某某经本院释明,表示欠其父胡某甲的垫付工钱由自己偿还,该主张未损害李某某利益,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松下冰箱一台、LG空调一台、海尔冰箱一台、被子褥子各八床归原告李某某所有。42寸松下电视一台、6座布艺沙发一个、双人木床一个、摩托三轮车一辆归被告胡某某所有。原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42寸松下电视、6座布艺沙发一个、双人木床一个、摩托三轮车一辆给付被告胡某某。三、原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被告胡某某鲁A553**车辆补偿价款4万元。四、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对胡某甲的债务5万元,对王某的债务4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被告胡某某各承担2.5万元和2000元。五、被告胡某某负责偿还胡某甲垫付的工钱3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毛心宇人民陪审员 李久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克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