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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营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冯建民与肖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建民,肖开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营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冯建民。被执行人肖开东。申请执行人冯建民与被执行人肖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营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肖开东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明支行账户上的存款310000元扣划至营山县人民法院账户上,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的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松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