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美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吴昌用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昌用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美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昌用,男。2003年1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3)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昌用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雄,被告人吴昌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吴昌用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秀路DC城附近,以人民币1500元向一名男子买下一支改制双管小口径发令手枪,并获赠2发子弹。尔后,被告人吴昌用将该枪弹藏匿在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岛西坡村15号的家中。2013年9月3日上午9时许,海口市公安局新埠边防派出所民警在西坡村15号将吴昌用抓获,从被告人吴昌用身上缴获一支改制双管小口径发令手枪和2发子弹。经鉴定,从吴昌用身上缴获的改制双管小口径发令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小口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2发子弹是弹药。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昌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方位图,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枪支弹药鉴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昌用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昌用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昌用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4年7月2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手枪1支、子弹2颗,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史燕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克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