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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永安与苏耀雄、缙云县三箭压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耀雄,缙云县三箭压铸有限公司,陈永安,缙云县斯泰德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6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耀雄。上诉人(原审被告):缙云县三箭压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耀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安。委托代理人:陈捷。原审被告:缙云县斯泰德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卢光。上诉人苏耀雄、缙云县三箭压铸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永安、原审被告缙云县斯泰德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商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苏耀���、缙云县三箭压铸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的时间为2013年9月29日,而原审法院向苏耀雄、缙云县三箭压铸有限公司送达原审判决书的时间为2013年9月12日,因此,上诉人苏耀雄、缙云县三箭压铸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的时间已超过法定的期限,原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苏耀雄、缙云县三箭压铸有限公司的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应倩审判员张淑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梁   昊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