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柳德朝与陈文路、焦永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德朝,陈文路,焦永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38号原告柳德朝,农民。被告陈文路,农民。被告焦永兵,成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德朝诉被告陈文路、焦永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德朝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事故车辆冀T611**、冀TM3**挂号货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柳德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事故车辆冀T611**、冀TM3**挂号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世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阳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