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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冯世海、冯建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冯世海,冯建利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滦民初字第246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师春潮,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第一被告冯世海。第二被告冯建利。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世海、冯建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福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师春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世海、冯建利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1月6日,被告冯世海与我原告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从我原告方承租双兴液压步履式长螺旋钻机一台,车架号:20111102,由被告冯建利为其还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由于被告冯世海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拖欠到期租金399729.77元,经我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冯世海扔不履行给付义务,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我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冯世海给付到期租金并收取违约金,由被告冯建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另外,被告冯世海曾向原告交纳履约保证金148500元,通过充抵所欠租金,被告冯世海尚欠我原告租金251229.77元及违约金75368.93元,合计326598.70元。故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冯世海给付拖欠租金251229.77元及违约金75368.93元,被告冯建利负连带责任。被告冯世海、冯建利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6日,出租方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甲方)、承租方冯世海(乙方)、担保方冯建利(丙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1年租字第滦南0009号)。该合同约定:甲方根据乙方的指定和要求,从滦南县冀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液压步履式长螺旋钻机(车架号20111102)一台,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24个月,总租金为550047.95元,融资租赁手续费14850元,履约保证金148500元,留购款1000元,由乙方按租金明细表分24个月付清(2011年12月10日至2013年11月10日);租赁期间内,如乙方违约,甲方终止合同,甲方在收回租赁物前无需提前通知乙方,并有权进入该租赁物存放场所收回租赁物,乙方应给予协助。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可以转为乙方最后一个月的租金,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如乙方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数额的违约金;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终止,甲方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退还。乙方违约行为,甲方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应对措施,(1)以应支付租金为基础按日千分之五为标准收取迟延履行违约金,(2)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或者禁止乙方使用租赁物,且不对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3)要求乙方支付所有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向乙方收取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额30%的违约金,乙方已缴纳的租金不予退还;(5)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各种损失。丙方愿为乙方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被告冯世海向原告交纳了履约保证金148500元,融资租赁手续费14850元,留购款1000元。被告冯世海从2011年12月至2013年11月应交纳到期租金550047.95元。被告冯世海只交纳租金150318.18元,拖欠到期租金399729.77元。上述液压步履式长螺旋钻机经本院裁定,于2013年11月25日予以扣押。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租赁物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明细表、租赁物交接确认函、交款明细表及收据、履约保证金收据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冯世海未按合同规定按期、足额给付原告租金,违反了合同规定,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租期已届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冯世海支付到期租金并要求赔付违约金。被告冯世海向原告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虽具有违约金性质,但因原告已按冲抵租金处理,并在诉请租金中予以扣除,即从被告拖欠的租金399729.77元中扣除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148500元,尚欠原告租金251229.77元,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理,并无不妥。原告诉请的违约金,本院确定按被告冯世海拖欠原告到期租金的30%作为被告赔付原告的违约金。被告冯建利为被告冯世海履行合同提供了连带担保,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冯世海给付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51229.77元,此款于判决��效后五日内付清。二、由被告冯世海给付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75368.93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三、被告冯建利对上述第一、二项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9元,财产保全费2152元,由被告冯世海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6198元,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福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译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