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君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陶洪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省君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陶洪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二初字第00012号原告: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袁保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文刚,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君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丁刘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陶洪千,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君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陶洪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君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省君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解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