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廖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廖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高某某,女,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辽宁省北镇市。法定监护人高某甲,男,199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江某某,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佟大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法定监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0年11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孩江某某现年三岁。原、被告结婚后感情一般,被告经常滋生是非,借故殴打原告,被告父母也虐待原告,动手打原告。现双方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未答��。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婚生一女江某某。现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双方自2013年4月开始分居,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一女,以此足以说明双方有较深的感情基础。虽然在共同生活中发生过纠纷,但也是不可避免的。只要双方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并从为未成年人的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的观点出发,现在出现的纠纷是完全可以解决的,和好也是完全有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