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徐建与被告黄彩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甲,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083号原告徐甲。委托代理人刘极军,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原告徐甲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极军、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甲诉称,2003年6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3月27日登记结婚,2005年4月7日生育儿子徐乙。婚后双方感情为互相怀疑对方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2013年9月20日起,原告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随原告共同生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黄某某辩称,双方婚后感情一直很好,2012年左右因原告用手机聊天,双方产生误会。现希望原告考虑儿子年幼,不要离婚,共同建立一个美好的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3月27日登记结婚,2005年4月7日生育儿子徐乙。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2年起因互相怀疑对方有外遇而产生矛盾。2013年9月20日起,原告离家在外租房生活,2013年10月中旬原告曾回家居住三天后又离家居住在外。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关心,共同维护已建立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婚后一度夫妻感情尚可,现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系双方互相缺乏信任所致,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如双方均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增强相互信任,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夫妻和好还是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徐甲要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人民币,下同,原告徐甲已预交575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徐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宇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仁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