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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刘安辉与美佳旺粮油食品公司、徐芝春、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辉,襄阳美佳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徐芝春,王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05号原告刘安辉委托代理人胡庆庆被告襄阳美佳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佳旺粮油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芝春。被告徐芝春被告王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安辉诉被告美佳旺粮油食品公司、徐芝春、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安辉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美佳旺粮油食品公司、徐芝春、王俊名下100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案外人葛久然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虹北路民发天地19幢1层110室的建筑面积为331.94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1069**)为原告刘安辉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安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避免案外人葛久然提供的担保财产发生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情形,从而影响其担保能力,应对该担保财产一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美佳旺粮油食品公司、徐芝春、王俊名下1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葛久然所有的位于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虹北路民发天地19幢1层110室的建筑面积为331.94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1069**)。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守军审 判 员  赵 炬代理审判员  潘海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金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