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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肥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未振江与任振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未振江,任振芳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肥民初字第566号原告未振江,农民。被告任振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未振江诉被告任振芳宅基地侵权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未振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常永军人民陪审员  张清池人民陪审员  李东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雪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