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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万义宪与王永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义宪,王永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0002号原告万义宪。被告王永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义宪诉被告王永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义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永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义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义宪撤回对被告王永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义宪负担。审判员  李小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