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万义宪与王永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义宪,王永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0002号原告万义宪。被告王永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义宪诉被告王永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义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永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义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义宪撤回对被告王永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义宪负担。审判员 李小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