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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漯郾刑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赵建军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军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漯郾刑少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建军,男。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3年6月19日经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5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3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刑诉〔2013〕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建军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赵建军受漯河市郾城区财政局和郾城区商务局等政府部门委托,在经营郾城区孟庙镇金迪电器服务部从事“家电下乡”销售业务过程中,通过套用其他用户身份信息,制作虚假销售资料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15660.58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被告人赵建军供述;书证:赵建军身份证明、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代垫协议、承诺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垫付金额信息资料、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建军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套用其他用户身份信息,制作虚假销售资料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补贴共计人民币15660.58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赵建军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免除刑事处罚。鉴于赵建军认罪态度好,有悔罪之意,积极退赃,且有自首情节,予以免除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建军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助理审判员 高 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桂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