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宇与张玉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张玉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954号原告张宇,现住长春市中海国际社区。法定代理人徐玉萍,现住长春市中海国际社区。委托代理人孙琳红,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宇诉被告张玉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宇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宇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洪武代理审判员 李 萌人民陪审员 郭凤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