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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宇与张玉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张玉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954号原告张宇,现住长春市中海国际社区。法定代理人徐玉萍,现住长春市中海国际社区。委托代理人孙琳红,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宇诉被告张玉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宇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宇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洪武代理审判员  李 萌人民陪审员  郭凤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