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达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米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达民初字第195号原告米某某,女,生于1972年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4年8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小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青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