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资中民调确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2014)资中民调确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绝,高槐,高华,高英,高勤,高玉成,高华清,高玉金,李刚,李宜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中民调确字第8号申请人高绝,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高玉焕与魏华仙之子)。申请人高槐,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高玉焕与魏华仙之子)。申请人高华,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高玉焕与魏华仙之子)。申请人高英,女,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高玉焕与魏华仙之女)。申请人高勤,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高玉焕与魏华仙之子)。申请人高玉成,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高富崇与高福容之子)。申请人高华清,女,193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高富崇与高福容之女)。申请人高玉金,男,1948年2月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高富崇与高福容之子)。申请人李刚,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高玉清与李仲才之子)申请人李宜洁,女,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高玉清与李仲才之女)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高绝、高槐、高华、高英、高勤、高玉成、高华清、高玉金、李刚、李宜洁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蔡兵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资中县公民镇陡沟子村村民高富崇与高福容夫妻,先后生育高玉成、高华清、高玉金、高玉清、高玉焕五兄妹。高玉清与李仲才育有子女李刚、李宜洁俩兄妹,高玉焕与魏华仙育有高绝、高槐、高华、高英、高勤五兄妹。高富崇与高福容有房屋一处,坐落在原资中县马道子乡场镇,属穿逗结构,一层,建筑面积109平方米,其产权证因保管不当丢失。2013年11月19日经资中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其产权证号:J0009058号。高富崇于1959年因病死亡。高福容随子高玉焕生活。1990年5月,资中县城乡建设设局向高福容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1991年高福容经资中县国土局批准改建,改建后为二层,经四川省资中县恒大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测绘,高福容改建房屋,建筑面积为211.10平方米(一层为99.48平方米,二层为111.62平方米)。竣工后未办理房屋产权证。高玉清、高玉焕与魏华仙先后因病死亡。高绝、高槐、高华、高英、高勤与高玉成、高华清、高玉金、李刚、李宜洁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2013年12月16日经资中县重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坐落在四川省资中县公民镇马道子场镇,经四川省资中县恒大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测绘,并出具四川省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即:房产实测报(2011)第291号,所测房屋套内面积211.10平方米;建筑面积211.10平方米,房屋共二层,一层建筑面积99.48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111.62平方米;属砖混、砖木结构的房产的来源:1、1990年5月11日经资中县城乡建设局发证给高富容一处坐落在资中县马道子乡场镇,属穿逗结构,一层建筑面积:109平方米,其产权限证因保管不当遗失,2013年11月19日经资中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其产权证号:J0009058号。2、1991年1月28日经资中县国土局以编号004681号批准高福容在原宅基地改建。改建峻工后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其产权证因保管不当遗失,2013年11月19日经资中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其产权证号:100000017025号。属木结构,一层,建筑面积:109.2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二、高绝、高槐、高华、高英、高勤与高玉成、高华清、高玉金、李刚、李宜洁等人一致确认,坐落在资中县马道子乡场镇,经四川省资中县恒大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测绘,并出具四川省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即:房产实测报(2011)第291号,所测房屋套内面积211.10平方米;建筑面积211.10平方米,房屋共二层,一层建筑面积99.48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111.62平方米;属砖混、砖木结构的房产是高玉焕与魏华仙夫妻出资修建,属高玉焕与魏华仙共同所有。三、高玉成、高华清、高玉金、李刚、李宜洁自愿放弃高福容因病死亡所遗留的一切财产的继承权。四、高玉焕与魏华仙遗留的坐落在四川省资中县公民镇马道子街上,经四川省资中县恒大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测绘,并出具四川省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即:房产实测报(2011)第291号,所测房屋套内面积211.10平方米;建筑面积211.10平方米,房屋共二层,一层建筑面积99.48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111.62平方米;属砖混、砖木结构的房产,继承人高绝、高槐、高华、高英、高勤分别占20%份额42.22平方米。高英、高勤自愿放弃自己应继承的所占20%份额42.22平方米的继承权。1、高英、高勤自愿放弃应继承的所占20%份额,即42.22平方米的继承权。2、高绝继承二间一楼一底共计70.58平方米,房屋四周界限:东与高华共墙,南自墙为界,西自墙为界,北自墙为界。3、高槐继承二间一楼一底共计70.58平方米,房屋四周界限:东自墙为界,南自墙为界,西与高华共墙,北自墙为界。4、高华继承二间一楼一底共计69.94平方米,房屋四周界限:东与高槐共墙,南自墙为界,西与高华共墙,北自墙为界。五、高英、高勤不要求高绝、高槐、高华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申请人高绝、高槐、高华、高英、高勤、高玉成、高华清、高玉金、李刚、李宜洁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确认(2014)资重调012号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绝、高槐、高华、高英、高勤、高玉成、高华清、高玉金、李刚、李宜洁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确认的(2014)资重调012号人民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资中县重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014)资重调012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