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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4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天津典雅律师事务所与张金洪,李继艳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典雅律师事务所,张全洪,李继艳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4227号原告天津典雅律师事务所。被告张全洪,男,1969年9月19日,汉族。被告李继艳,女,1969年1月2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典雅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张全洪、李继艳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典雅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张全洪、李继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永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健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