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兰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马学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临兰刑初字第1030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学文,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辩护人何立官,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3)10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学文犯贩卖毒品罪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寿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学文及其辩护人何立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马学文在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等地,先后6次贩卖冰毒共计3克给杜某、李某某吸食。8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马学文欲在其居住的临沂市罗庄区东旺客宾馆,以2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0.2克给杜某,出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马学文放在该宾馆205房间内的8.4克冰毒,被公安人员扣押。经检测,扣押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学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杜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学文明知是毒品而多次非法销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学文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学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学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建光审 判 员 孙 晓人民陪审员 刘杰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