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继东与被告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东,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1550号原告杨继东。被告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继东诉被告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继东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继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用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志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