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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寒商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陈增连与孙振波、易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增连,孙振波,易风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寒商初字第426号原告陈增连,性别:××,××年××月××日出生,××族。委托代理人朱振勇,潍坊××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振波,性别:××,××年××月××日出生,××族。被告易风英,性别:××,××年××月××日出生,××族。原告陈增连与被告孙振波、易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春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增连的委托代理人朱振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振波、易风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增连诉称,原告于2013年2月7日、同年3月24日两次给被告送铸件,货款共计108959元,有被告孙振波出具的欠条为证。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所欠原告货款108959元,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孙振波、易风英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7日,被告孙振波为原告写下欠条一份,载明欠款64970元,该款已付1000元,尚欠63970元。同年3月24日,被告孙振波又为原告写下欠条一份,载明欠款54989元,该款于同年8月28日已付10000元,尚欠44989元。以上两笔款项尚欠108959元。另查明,被告孙振波与易风英系夫妻关系。现原告向二被告追要所欠货款108959元,双方为此形成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款条、寒亭区朱里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证明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被告孙振波出具的欠条,二被告未到庭质证证据,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以上欠条中明确载明欠原告款项共计119959元,已付款11000元,尚欠款项为108959元,被告孙振波应予给付。被告易风英系被告孙振波之妻,本案所欠款项应为其夫妻共同债务,且二被告未到庭对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提供证据,故被告易风英应与被告孙振波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振波、易风英给付原告陈增连货款1089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被告孙振波、易风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春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