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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2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黄红芬诉被告程灿池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2234号原告黄红芬,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委托代理人马成华,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灿池,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城。委托代理人张娜,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红芬诉被告程灿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红芬于2013年12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程灿池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黄红芬以庭下双方达成14000元赔偿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程灿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红芬撤回对被告程灿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红芬负担。审判员  赵拥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伟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