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邓海涛申请执行邓小珍、敬远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海涛,邓小珍,敬远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邓海涛,男。被执行人邓小珍,女。被执行人敬远兴,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部县人民法院(2009)南民初字第26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邓小珍、敬远兴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邓小珍、敬远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邓小珍在银行的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代理审判员 李 俊 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达(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