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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中民一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朱向阳与广德亚普竹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向阳,广德亚普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中民一初字第00094号原告:朱向阳。委托代理人:贾祥富。委托代理人:程学平,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德亚普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爱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四九。委托代理人:刘三毛,安徽刘三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向阳诉被告广德亚普竹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朱向阳的委托代理人贾祥富、程学平,广德亚普竹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三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朱向阳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朱向阳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自主处分,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向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987元,减半收取23493.5元,由原告朱向阳负担。审 判 长  程 瑛代理审判员  严荣荣代理审判员  杨东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詹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