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一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一初字第317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俞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朝多万013羹行ang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泽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