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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01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周至县某某医院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周至县某某医院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571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至县某某医院。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周至县某某医院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4元,减半交纳。原告已预交584元,退原告292元,剩余诉讼费292元,由原告负担292元。审判员  倪安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