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孙国辉与何朝、葫芦岛市天展宏业电工有限公司、马成伟、孙国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辉,何朝,葫芦岛市天展宏业电工有限公司,马成伟,孙国岩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00785号原告孙国辉,男。被告何朝,男。被告葫芦岛市天展宏业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继彬。被告马成伟,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孙国岩,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辉诉被告何朝、葫芦岛市天展宏业电工有限公司、马成伟、孙国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辉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国辉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00元,减半收取405.00元,邮寄费100.00元,合计505.00元由原告孙国辉承担。审 判 长 韦薇人民陪审员 张敏人民陪审员 周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秦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