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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初字第3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珙县大众医院与被告四川宜宾福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珙县大众医院,四川宜宾福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悦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3008号原告珙县大众医院。住所地:珙县巡场镇商业街。法定代表人李泽军,该医院投资人。委托代理人陈大刚,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宜宾福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外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万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章彤,职工。被告悦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中路6号。法定代表人于伟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屈刚,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珙县大众医院与被告四川宜宾福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悦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珙县大众医院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珙县大众医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珙县大众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珙县大众医院负担。审判员 陈 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新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