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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源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原告赖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源民初字第87号原告赖某,女,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庙子乡。委托代理人李显诗,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庙子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运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