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3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杨某甲与被告马某某、杨某乙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杨某甲,马某某,杨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255号原告苏某某,男,现年64岁。委托代理人李自力,南江县长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某甲,女,现年61岁。被告马某某,女,现年37岁。被告杨某乙,男,现场39岁。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苏某某、杨某甲与被告马某某、杨某乙抚养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某某、杨某甲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杨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苏某某、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郑亚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