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民一初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舒某与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民一初字第1917号原告:舒某,女,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淑敏,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某,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连晓丰,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洁,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舒某负担。审判员 李军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