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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沛民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王沛侠与徐州祥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谢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沛侠,徐州祥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谢勇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民初字第0013号原告王沛侠。被告徐州祥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谢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沛侠诉被告徐州祥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谢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沛侠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州祥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谢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沛侠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沛侠撤回对被告徐州祥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谢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沛侠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道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战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