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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立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深圳万顺捷物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中原新创物流有限公司,杨志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万顺捷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原新创物流有限公司,杨志娟

案由

,,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立保字第2号申请人深圳万顺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平社区闽鹏程工业区A栋1楼8号。法定代表人杨天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奚悦,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市中原新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西青道南加油站东。法定代表人杨志娟。被申请人杨志娟,户籍地址:黑龙江省泰来县。申请人深圳万顺捷物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天津市中原新创物流有限公司、杨志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622294元的财产。同时案外人杨某(身份证号码为××)用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华南国际纺织服装原辅料物流区X期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号)作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万顺捷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保障被申请人的权益,也应同时查封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中原新创物流有限公司、杨志娟价值622294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杨某(身份证号码为××)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华南国际纺织服装原辅料物流区X期(房产证号为××号)的房产。申请人深圳万顺捷物流有限公司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施东辉审 判 员  曾立新代理审判员  吴 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柯达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