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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川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胡秀、李小芸、李小龙、鲁玉芳与达州市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达州市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飞翔分公司、蒋刘磊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秀,李小芸,李小龙,鲁玉芳,达州市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达州市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飞翔分公司,蒋刘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川民初字第98号原告胡秀,女,生于1974年3月5日,汉族,渠县人,无业。原告李小芸,女,生于1997年4月2日,汉族,渠县人,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胡秀,其他情况同上。原告李小龙,男,生于2002年6月12日,汉族,学生,渠县人,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胡秀,其他情况同上。原告鲁玉芳,女,生于1952年11月14日,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达州市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勇,经理。被告达州市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飞翔分公司。负责人魏国龙,经理。被告蒋刘磊,男,生于1991年8月6日,汉族,达州市达川区人,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秀、李小芸、李小龙、鲁玉芳诉被告达州市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达州市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飞翔分公司、蒋刘磊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秀、李小芸、李小龙、鲁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43元,免交。审判员  何栀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 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