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川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胡秀、李小芸、李小龙、鲁玉芳与达州市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达州市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飞翔分公司、蒋刘磊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秀,李小芸,李小龙,鲁玉芳,达州市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达州市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飞翔分公司,蒋刘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川民初字第98号原告胡秀,女,生于1974年3月5日,汉族,渠县人,无业。原告李小芸,女,生于1997年4月2日,汉族,渠县人,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胡秀,其他情况同上。原告李小龙,男,生于2002年6月12日,汉族,学生,渠县人,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胡秀,其他情况同上。原告鲁玉芳,女,生于1952年11月14日,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达州市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勇,经理。被告达州市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飞翔分公司。负责人魏国龙,经理。被告蒋刘磊,男,生于1991年8月6日,汉族,达州市达川区人,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秀、李小芸、李小龙、鲁玉芳诉被告达州市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达州市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飞翔分公司、蒋刘磊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秀、李小芸、李小龙、鲁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43元,免交。审判员 何栀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 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