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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柳城调确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庆福、李甜甜等申请赔偿确认决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福,李甜甜,李明泽,李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3)柳城调确字第15号申请人:李庆福,住广西柳城县。申请人:李甜甜,住广西柳城县。申请人:李明泽,住广西柳城县。申请人:李柳英,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李庆福、李甜甜、李明泽、李柳英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韦永禄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庆福、李甜甜、李明泽、李柳英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3年12月3日经柳城县东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李柳英、李甜甜、李明泽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李如鑫、张玉珍位于柳城县东泉镇建设路50号房屋遗产(建筑面积25.87㎡,房屋所有权证:柳房权证柳城字第××号、房屋共有权证:柳房权证柳城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柳城国用(2011)字第00250号);申请人李庆福表示愿意继承上述遗产;二、上述房屋的过户、办证、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和费用,全部由申请人李庆福自行承担;三、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永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德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