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6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圣年与合肥四方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圣年,合肥四方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667-1号原告:王圣年。被告:合肥四方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桥头集镇。法定代表人:方立贵,董事长。被告: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花园街83号合肥大厦七楼。法定代表人:雍凤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圣年与被告合肥四方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圣年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圣年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圣年撤回对被告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梁越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中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