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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36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林海瑞与深圳市水鑫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瑞,深圳市水鑫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3695号原告林海瑞。被告深圳市水鑫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军。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林海瑞诉被告深圳市水鑫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海瑞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海瑞撤回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3,521元减半收取1,76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曜安书记员 莫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