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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国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65号原告:国某某,女,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北省隆尧县。委托代理人:曹运格,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男,1981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隆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国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换彬审 判 员  杨宏召人民陪审员  贾社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慧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