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商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27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周国峰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周国峰,金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特字第10号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代表人:徐越。委托代理人:毕铿波。被申请人:周国峰。被申请人:金明海。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为此,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本案的审理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终结本案特别程序。申请费2862元,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余积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辰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