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商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姜瑰琳与青岛丰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丰泰实业有限公司丰泰商厦租赁合同纠纷商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瑰琳,青岛丰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丰泰实业有限公司丰泰商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674号原告姜瑰琳,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住所地xxxxxx,身份证号xxxxxx。原告委托代理人公海涛,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丰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赵芳洲,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青岛丰泰实业有限公司丰泰商厦,住所地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负责人赵芳洲,该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宋立、刘春荣,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瑰琳与被告青岛丰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丰泰实业有限公司丰泰商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瑰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缓交),免予收取。审判长 张 波审判员 熊 敏审判员 赵晓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瑞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