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池民初字第232-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何军、成晖、陈旭、邹川与郑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军,成晖,陈旭,邹川,郑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池民初字第232-235号原告何军,男,生于1966年6月8日,汉族。原告成晖,男,生于1983年3月14日,汉族。原告陈旭,男,生于1982年6月13日,汉族。原告邹川,男,生于1980年2月11日,汉族。被告郑锐,男,生于1983年7月22日,汉族。原告何军、成晖、陈旭、邹川诉被告郑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四案,原告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军、成晖、陈旭、邹川撤回对被告郑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每案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各自负担。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