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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01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张改宁与张小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改宁,张小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1463号原告张改宁,女。委托代理人何建明,三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小军,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关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保建,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张改宁诉张小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改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改宁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健 百度搜索“”